「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尤美女
尤美女
蔡其昌
蔡其昌
田秋堇
田秋堇
蕭美琴
蕭美琴
劉櫂豪
劉櫂豪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楊曜
楊曜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吳宜臻
吳宜臻
蔡煌瑯
蔡煌瑯
姚文智
姚文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潘孟安
潘孟安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經判決確定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本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五款。 二、鑒於勞委會統計發現,公共工程意外佔職災比例一半以上,惟現行法對於發生重大職災紀錄的包商並未列管,造成有重大職災紀錄的承包商,尚且不必換牌改名,仍可到處承攬國營事業或公共工程,完全不重視基層勞工的生命安全。爰此,就本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五款,對於曾發生重大職災紀錄者,亦應列為不良廠商,使其不得再承包公共工程。藉由建立勞安黑名單制度,保障基層勞工的生命安全,期望不會再有無辜的生命被犧牲。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五款情形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五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本條第一項增列新款,其餘款次依序順延。 二、第二項增「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等字。 三、鑒於職業災害發生,輕則受傷,嚴重者可能造成終身殘廢和死亡,而身體權和生命權侵害具有不能回復性的嚴重後果,因此對於勞工身體權和生命權的保障應較其他權益更周全。爰此,新增第一項,針對曾發生重大職災紀錄者,禁止參與政府採購的年限應為五年,且不可有除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