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黃文玲
陳其邁
陳其邁
魏明谷
魏明谷
尤美女
尤美女
劉櫂豪
劉櫂豪
薛凌
薛凌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偉哲
黃偉哲
林世嘉
林世嘉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林淑芬
林淑芬
許忠信
許忠信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契稅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刪除) 第三十二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逃漏、匿報、短報或以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逃稅者,稽徵機關得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檢舉人,限期領取。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因查緝逃漏稅案件,稅務機關即對於告發或檢舉人給予獎金,此種行為早已引起民眾非議及社會各界的批評。又依據媒體報導,更有不肖稅務人員,因運用查緝權限所知之違反情事,而秘密自行交由第三人舉發以領取高額獎金,此實難使人信服查稅獎金制度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