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黃文玲
陳其邁
陳其邁
魏明谷
魏明谷
薛凌
薛凌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林世嘉
林世嘉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鄭麗君
鄭麗君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尤美女
尤美女
許忠信
許忠信
林淑芬
林淑芬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稅條例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刪除) 第七條 告發或檢舉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有不為代徵、短徵、漏徵、或證券買賣人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公務人員為舉發人及參與逃稅行為之舉發人,均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因查緝逃漏稅案件,稅務機關即對於告發或檢舉人給予獎金,此種行為早已引起民眾非議及社會各界的批評。又依據媒體報導,更有不肖稅務人員,因運用查緝權限所知之違反情事,而秘密自行交由第三人舉發以領取高額獎金,此實難使人信服查稅獎金制度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