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黃文玲
陳其邁
陳其邁
魏明谷
魏明谷
薛凌
薛凌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偉哲
黃偉哲
林世嘉
林世嘉
許忠信
許忠信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尤美女
尤美女
林淑芬
林淑芬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因查緝逃漏稅案件,稅務機關即對於告發或檢舉人給予獎金,此種行為早已引起民眾非議及社會各界的批評。又依據媒體報導,更有不肖稅務人員,因運用查緝權限所知之違反情事,而秘密自行交由第三人舉發以領取高額獎金,此實難使人信服查稅獎金制度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