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黃文玲
陳其邁
陳其邁
魏明谷
魏明谷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許忠信
許忠信
黃偉哲
黃偉哲
林世嘉
林世嘉
薛凌
薛凌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吳宜臻
吳宜臻
尤美女
尤美女
林淑芬
林淑芬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自治條例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第二十六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於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賦予鄉(鎮、市)自治法人之地位,鄉(鎮、市)既為公法人團體,就應與直轄市、縣同樣具有制定罰則自治條例之需求,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鄉(鎮、市)得就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違反者,制定具有罰則效果之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