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桐豪
李桐豪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異常事件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
一、本條修正。 二、鐵路法係於民國四十七年制訂,該法雖曾歷經五次修訂,惟該法未能檢討修訂行車事故、異常事件等明確認定原則及通報方式,不符現代科技化鐵路管理所需。 三、為使主管機關能第一時間得知各項行車事故、異常事件及嚴重遲延並作處理因應,爰增訂異常事件及嚴重遲延等情況,亦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