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桐豪
李桐豪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十六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行之。 第二百十六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一、本條修正。 二、依據法醫師法第九條之立法理由,為提昇鑑驗水準及落實人權保障,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及解剖屍體,應由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為之,爰配合做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