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林岱樺
林岱樺
管碧玲
管碧玲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李俊俋
李俊俋
蔡其昌
蔡其昌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智傑
許智傑
蔡煌瑯
蔡煌瑯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其邁
陳其邁
魏明谷
魏明谷
吳宜臻
吳宜臻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邱議瑩
邱議瑩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大法官之任期為八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大法官任期未滿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第五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一、按民國94年06月10日修正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第二項關於大法官任期九年,以及第四項大法官任期屆滿未連任者之規定,與前引憲法增修條文關於大法官任期八年並不得連任之規定不符,應予以修正。 二、再者,自九十二年經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已不分屆次,現行條文文字應予以修正。 三、對於半數被提名之大法官,縱有任期中出缺而繼任之情形,「補出缺者」任期只能至「原任者」屆滿之日止,才能達到任期整齊劃一之效果;若容「繼任者」自己起算任期,「交錯任期制」焉能落實?若不採「繼任制」,有可能出於人為因素或請辭,衍生成個別參差任期,或回到增修條文修訂前被詬病的「同進同退」,造成某一屆總統無法行使提名大法官之權利,或專擅總統藉機操控主導大法官全數提名及釋憲走向,「大法官交錯任期制」瀕臨崩解,將隨時引發憲政危機。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乃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大法官「交錯任期制」所設,即「交錯任期制」之架構與司法院組織法「繼任制」須相互為用之立法目的,為避免適用爭議,爰增列「任期未滿」文字,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