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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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刪除) | 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
一、公保費率偏低,潛藏負債嚴重:雖然政府每年撥補公保基金一、二百億元,但根據行政院102年的總預算指出,公保目前潛藏的負債仍高達1602億元。也就是說目前公保的保費收入偏低,不足以支應日後的給付支出。因此實無理由在繳費滿三十年後,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其公保保費。
二、健保須落實風險分擔與使用者付費原則:全民健保之原理,在於每個被保險人之健康,皆有遭受危險的可能,並於事故發生時(生病時)會產生醫療照護的金錢花費負擔。因此基於風險分擔與使用者付費原則,除了弱勢低收入戶外,都必須繳納保費,才能享受全民健保的醫療保障。也就是說,除非這些公保年資超過三十年的公務員不再使用健保醫療資源,否則實無由他人代繳健保費的理由,更沒有由全體納稅人替其繳納健保費的道理。
三、資深公務員社經地位優,更無理由由他人代繳保費:據媒體報導,目前由政府代繳公保與健保費的官員包括:
副總統吳敦義、國安會祕書長楊進添、法務部長曾勇夫和主計長石素梅等高級官員。在社會貧富差距日大,民怨日深的今天,這些資深公務員的保費,更不宜由政府代為繳納,以免相對剝奪感的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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