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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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條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前項強制治療處所未完成設置前,得於監獄設強制治療保安處分處所專區施以治療。 | 第七十八條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
一、設刑後治療是政府既定政策,基於所有罪犯也有人權,應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刑後治療是有需要的。
二、但是,性侵加害人刑後治療是需要機構性、團隊治療,因為他們仍有再犯風險高,保安處分執行法現行規定強制治療處所須為公私立醫療機構,然對於若干重大犯罪之受保安處分人情況非一般公私立醫療機構所能處理,造成沒有醫療機構願意承接。
三、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現行僅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對於若干重大受保安處分人之情況非一般公私立醫療機構所能處理,且截至目前為止,各醫療機構均無法自行解決戒護問題,致衛生署迄今未指定適當之治療機構。
四、因此,為落實強制治療之效,在衛生署未指定相當醫療處所前,得於監獄設強制治療保安處分處所專區施以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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