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趙天麟
趙天麟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林佳龍
林佳龍
林正二
林正二
魏明谷
魏明谷
陳雪生
陳雪生
何欣純
何欣純
黃文玲
黃文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政府得設立基金。 前項所稱地方特色產業,指以鄉、鎮(市)或社區(部落、聚落)等為單位,發揮當地特有的歷史、文化、特性或創意,並運用當地素材、自然資源、傳統技藝、勞動力等,從事生產或提供服務,進而形成地方群聚之產業。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四條之一 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政府得設立基金。
一、增訂地方特色產業之定義。 二、雖地方特色產業、文化產業與傳統產業三者定義互有差異,然亦有重疊之處。唯有關「地方特色產業」定義,目前僅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要點有規定,為使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確實發揮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之成效,爰於法律位階明定其定義,以求明確。 三、有關地方特色產業認定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二十四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跨部會聯繫小組,統籌及協調各機關地方特色產業與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業務與資源。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跨部會聯繫機制之建立,以系統性完成輔導工作並發揮乘數效果。 三、考量現行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作辦法規定,經濟部雖係主管機關,然實際運作單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基於該處資源以及行政層級,難以有效整合各部會業務,爰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跨部會聯繫小組,以協調並統籌相關業務。
第二十四條之三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經費。 二、協助地方政府規劃地方特色產業發展。 三、推動地方特色產業發展之企業經營管理輔導及人才培育。 四、創新地方特色產業之組織架構機制、生產能力、技術研發、產品設計、行銷服務、科技應用及相關事項。 五、輔導具國際化潛力之地方特色產業。 六、整合推動地方特色產業相關之人文發展、特色遊程及景點觀光。 七、配合地方特色產業發展需要而設置之微型產業發展或觀光園區。 八、配合地方特色產業發展需要活化地方閒置資產或建設周邊景觀。 九、其他與地方特色產業發展相關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與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用途與範圍。 三、依據「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要點」第三點規定,補助對象僅限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各機關。考量地方特色產業之發展與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性質,「政府別」用途範圍未符實際,爰參考本法第九條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用途,以及上述要點第四點補助範圍規定,將各項用途明列於本法,並改以「業務別」作為申請依據,俾發揮基金實益。
第二十四條之四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地方特色產業發展特性之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協助執行。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輔導計畫之進行,得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申請補助。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地方特色產業的推動,強調地方政府的主動規劃與參與,應賦予地方政府必要之權責以及預算協助。 三、爰參考本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相關規定,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據地方產業發展特性與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協助執行,以加速地方產業升級、提升地方產業競爭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及創造在地就業機會。 四、基於地方政府主導或協助推動地方特色產業之角色與功能,在執行相關業務時,若有預算需求,可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申請補助所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