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田秋堇
田秋堇
尤美女
尤美女
高志鵬
高志鵬
葉宜津
葉宜津
黃文玲
黃文玲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淑芬
林淑芬
劉櫂豪
劉櫂豪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趙天麟
趙天麟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第一項成本資料,業務主管機關應將全文內容置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 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成本資料乃收費基準訂定或調整之基準根據,現行規定僅公告收費基準,至於成本資料並不在現行法公告範圍之內。 為使國民便利知悉規費收費基準是否確實合乎成本涵蓋原則與等價原則,有無浮濫收費之情事。爰修正規費法第十條,增列「業務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成本資料全文內容置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之內容,以達成規費收費基準之透明化、陽光化之政府資訊公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