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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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 前二項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違反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扣留,並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裁處。除已依法裁處沒入者外,主管機關應予退運。 前項之扣留,主管機關得委託海關執行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申請條件與程序、輸出入、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輸出入用途與最終使用人之申報、變更與限制、貨品流向與用途之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三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 前二項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違反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扣留,並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裁處。除已依法裁處沒入者外,主管機關應予退運。 前項之扣留,主管機關得委託海關執行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申請條件與程序、輸出入、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輸出入用途與最終使用人之申報、變更與限制、貨品流向與用途之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由於我國政府網路已相當發達,網際網路之便利性,使民眾得以不受時間、空間限制取得政府資訊。爰此,將貿易法第十三條條文第三項修訂為「前二項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以達成政府規範貿易貨品種類、管制地區等資訊之透明化、公開化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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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之一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 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三條之一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 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維護民眾「知的權利」,提供便捷的資訊取得管道,故將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修訂為「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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