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楊曜
楊曜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蔡煌瑯
蔡煌瑯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林世嘉
林世嘉
林岱樺
林岱樺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父母離婚者,得由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單獨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現行條文第二項並未考量未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或因有父母任一方已死亡或失蹤等其他原因以致無法取得書面同意而更改姓氏未果之情事,亦基於保障單獨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之權益,增訂後段「但父母離婚者,得由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單獨變更為父姓或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