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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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主管機關、密碼督導或使用機關為執行前條之業務,得委託個人、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密碼督導或使用機關並應循密碼作業督導體系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逐級授權。 前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政府機關。 第四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前條之業務,得委託個人、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前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政府機關。
一、有關密碼作業與密碼保密以及研發、鑑測等事項,如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辦理,仍須由主管機關管制審查,以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之維護。 二、爰以海基會為例,目前該會為執行陸委會授權兩岸業務所需,其雖非政府機關,然其執行工作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故執行密碼有關業務仍應由主管機關同意後,授權密碼督導或使用機關委託辦理為宜。
第七條 密碼作業督導機關計分四大體系,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督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但屬國防部及外交部者,不在此限。 二、外交部資訊及電務處:督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督導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部隊、學校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但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報機關,不在此限。 四、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督導前三款以外政府機關及第三款但書所列機關之密碼作業。 前項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辦理密碼作業人員管制與教育訓練。 二、辦理密碼作業督考及獎懲。 三、辦理保密裝備申製、配發、補保與管制等事項。 四、輔導建立密碼作業安全防護。 五、其他密碼作業有關業務。 第七條 密碼作業督導機關計分四大體系,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秘書處:督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之密碼作業。但屬國防部及外交部者,不在此限。 二、外交部電務處:督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之密碼作業。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督導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之密碼作業。但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以外之情報機關及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不在此限。 四、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督導前三款以外政府機關、第三款但書所列機關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 前項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辦理密碼作業人員管制與教育訓練。 二、辦理密碼作業督考及獎懲。 三、辦理保密裝備申製、配發、補保與管制等事項。 四、輔導建立密碼作業安全防護。 五、其他密碼作業有關業務。
一、中央政府組織精簡作業,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原政務體系密碼作業業務移撥至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由原行政院秘書處檢討修正為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負責。 二、外交部配合中央政府組織精簡作業,於一百零一年將原有檔資處及電務處合併,原外交體系密碼作業業務移撥至該部資訊及電務處。 三、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報機關定義,將軍事單位所轄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密碼作業業務改納由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督導;另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非屬情報機關,依行政隸屬原則,密碼業務移交由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負責督導。 四、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將由該授權機關及其所屬密碼督導體系督導機關負責,主管機關負責審查及提供支援。
第八條 密碼保密督導機關計分四大體系,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法務部廉政署:督導中央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政風機構,推動密碼保密業務。 二、外交部政風處:督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之密碼保密業務。 三、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督導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之密碼保密業務。 四、主管機關政風處:督導前三款以外政府機關之密碼保密業務。 前項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配合辦理密碼保密督考、獎懲及教育訓練。 二、配合宣導密碼保密法令及作法。 三、處理密碼保密有關洩密、違規業務。 四、有關密碼保密其他事項。 第八條 密碼保密督導機關計分四大體系,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司:督導中央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政風機構,推動密碼保密業務。 二、外交部政風處:督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之密碼保密業務。 三、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督導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之密碼保密業務。 四、主管機關密碼保防單位:督導前三款以外政府機關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保密業務。 前項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配合辦理密碼保密督考、獎懲及教育訓練。 二、配合宣導密碼保密法令及作法。 三、處理密碼保密有關洩密、違規業務。 四、有關密碼保密其他事項。
一、原法務部政風司已於一百年七月二十日實施組織整併,改納編至法務部廉政署,原政務體系密碼保防業務移撥至該署,密碼保密督導業務由原法務部政風司司長檢討修正為法務部廉政署負責。 二、為使原委託機關密碼保密管制權責相符,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內容刪除。
第十二條 為審核政府機關保密裝備年度需求,得由主管機關召開保密裝備需求審核會議訂定保密裝備製供順序、數量及總額預算編列需求。 前項會議由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主管擔任主席,主管機關及密碼作業督導機關主管出席,並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第十二條 為審核政府機關保密裝備年度需求,得由主管機關召開保密裝備需求審核會議訂定次年保密裝備製供順序、數量及總額預算編列需求。 前項會議由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主管擔任主席,主管機關及密碼作業督導機關主管出席,並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依實際作業現況,保密裝備有可能於保密裝備研發完成前即調查該類保密裝備後續定型機所需量產數量,並視預算獲得數,採一次性購足或分年分階段採購,故刪除「次年」,俾確保保密裝備分配彈性。
第十九條 密碼業務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之公務員,並需經所屬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工作人員,亦需經委託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 前二項人員隸屬單位應確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如有影響安全之異常情事,應主動檢討處置,並調整職務。 第十九條 密碼作業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之公務員,並需經所屬機關查核通過。 前項人員隸屬單位應確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如有影響安全之異常情事,應主動檢討處置,並調整職務。
一、本辦法所稱公務員係採最廣義解釋,並參考刑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公務員,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此聘(僱)人員,在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其聘雇機關約定之工作,並經簽屬保密切結,其具公務員身分殆無疑慮。 二、所謂查核係指「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之查核,或「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之特殊查核,惟政府機關密碼人員未必屬於前兩者,為避免誤解,爰將「查核」修正為查核或考核。 三、目前中科院所屬密碼研發人員多為聘雇人員,非屬公務員,為避免其辦理密碼研發及作業等業務於法不合,但如將密碼業務人員條件放寬為公民將過於寬鬆,爰於本條規範,密碼業務受委託,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亦需經委託機關查考通過始可執行密碼業務。
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會商密碼督導機關,律訂政府機關密碼作業獎懲原則,作為各機關獎懲參考。 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會商密碼督導機關,律訂密碼作業違失統一懲處基準,作為各機關懲處參考。
一、原本條訂定係由於各機關懲處標準不一,將造成同一違規事件可能有不同懲處結果,造成賞罰不公之窘境,並因主管機關與其他機關並無行政隸屬關係。 二、為使獎懲一致,本條文增加獎勵原則部分,以臻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