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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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聲請提存,應提出下列文書: 一、提存書:提存人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附式一),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二、提存通知書: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附式二);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三、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申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附式三);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一份(附式四)。 四、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無庸附具。 五、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擔保提存,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 六、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 七、委任書:提存人委任代理人辦理提存者,應附具委任書。 | 第二十條 聲請提存,應提出下列文書: 一、提存書:提存人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附式一),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二、提存通知書: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附式二),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三、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附式三);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附式四)。 四、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無庸附具。 五、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擔保提存,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 六、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 七、委任書:提存人委任代理人辦理提存者,應附具委任書。 |
本條第三款之「保管品聲請書」用語,與該款附式四「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不一致,為統一用語,爰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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