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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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一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一條附表,除有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一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施行。
增列第三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之第十一條附表,除有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俾給予業者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