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一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一條附表,除有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一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施行。
增列第三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之第十一條附表,除有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俾給予業者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