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昇
吳育昇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德福
林德福
蔡正元
蔡正元
蘇清泉
蘇清泉
張嘉郡
張嘉郡
陳碧涵
陳碧涵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正二
林正二
李桐豪
李桐豪
江惠貞
江惠貞
徐欣瑩
徐欣瑩
蔡錦隆
蔡錦隆
張慶忠
張慶忠
陳淑慧
陳淑慧
邱文彥
邱文彥
羅明才
羅明才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以及所積欠之資遣費及退休金,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避免企業惡意關廠,同時積欠勞工之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造成勞工損失,故修正本法,以保障勞工權益。 二、資遣費及退休金廣義被認為是延遲給付之工資,故應一併納入墊償範圍。 三、故本條於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新增勞工之資遣費及退休金,一併給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