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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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正式教師比例應達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控留專任員額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不得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一、增列第二項,原第二項以下項次逐項遞移。
二、近年來,隨著少子女化現象日趨嚴重,為了避免減班導致超額教師難以處理,在縣市教育局處政策主導之下,學校通常未雨綢繆,以代理代課方式控留實缺,以因應日後必須消化超額教師的空間。
三、適度控管員額本為預防日後超額教師問題,其立意良善,但各地方政府恣意提高法定控管員額,導致現階段各校即可能因過度控管而產生超額教師或者無缺可供超額教師介聘安置之情形。更有甚者,造成目前代理代課教師比例及流動率攀升,不僅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對教育專業而言,更是一種傷害。
四、為避免部分地方政府依其對學校興辦管理之自治權限或人事財政上之考量等,過度控管專任教師員額,損及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工作權,爰建議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提升至母法位階,以強化規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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