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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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固有優良體育活動之倡導及推廣) 國民體育,對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應加以倡導及推廣,並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在國民體育日結合自身條件組織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 第三條 (固有優良體育活動之倡導及推廣) 國民體育,對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應加以倡導及推廣。 |
為積極鼓勵民眾參與各種健身活動,建議每年9月9日定為國民體育日。
而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並開放公共運動設施及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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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各機關及學校體育教學活動之訂定) 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教學、活動、選手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應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一小時的體育活動。 | 第六條 (各機關及學校體育教學活動之訂定) 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教學、活動、選手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為落實全民運動向下扎根,各級學校應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1小時的體育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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