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昆澤
李昆澤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唐山
陳唐山
薛凌
薛凌
姚文智
姚文智
蔡其昌
蔡其昌
林岱樺
林岱樺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麗君
鄭麗君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第三十二條之一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一、對於流產者應予生育給付,既已規定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以本條例未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顯有疏漏,乃建議增列「流產」得適用第二項規定。 二、對於流產者應予生育給付,既已規定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以本法未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顯有疏漏,為充分保障勞工權益,乃有減半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