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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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之一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第三十二條之一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一、對於流產者應予生育給付,既已規定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以本條例未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顯有疏漏,乃建議增列「流產」得適用第二項規定。
二、對於流產者應予生育給付,既已規定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以本法未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顯有疏漏,為充分保障勞工權益,乃有減半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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