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其昌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唐山
陳唐山
邱志偉
邱志偉
鄭麗君
鄭麗君
趙天麟
趙天麟
李俊俋
李俊俋
薛凌
薛凌
黃偉哲
黃偉哲
楊曜
楊曜
姚文智
姚文智
尤美女
尤美女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藥物回收作業有關之期限、中止、通報及配合等相關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條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回收作業涉及有關之回收期限、回收中止、處理過程、回收通報、結果函報處分機關備查及配合等相關規定,尚宜授權訂定之。爰增列第三項。
第八十條之一 為增進藥品療程之效益及用藥品質並鼓勵回收家中長期未使用、已過期或過剩的居家廢棄藥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立藥事照護及廢棄藥品回收基金。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政府預算撥入。 二、滯納金。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居家、社區、機構性藥事照護。 二、廢棄藥品之回收、回收獎勵、宣導、銷燬、污染防治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其徵收方式、數額、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徵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設藥事照護及廢棄藥品回收基金,以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