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吳宜臻
吳宜臻
楊曜
楊曜
姚文智
姚文智
林岱樺
林岱樺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其邁
陳其邁
邱志偉
邱志偉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陳雪生
陳雪生
黃文玲
黃文玲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一、刪除第二款情形,調整原第三款之順序。 二、現行換照制度,政府每年約可從民眾身上收取近八億元規費收入,惟行駕照是否隨身攜帶與交通安全事項並無明確關係;且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起,未帶行、駕照已納入微罪不舉之項目;另配合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上路,顯見相關處罰條文已有修正之必要。
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一、刪除第五款情形,並刪除末段文字。 二、現行換照制度,政府每年約可從民眾身上收取近八億元規費收入,惟行駕照是否隨身攜帶與交通安全事項並無明確關係;且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起,未帶行、駕照已納入微罪不舉之項目;另配合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上路,顯見相關處罰條文已有修正之必要。
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三、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一、刪除換照文字,並刪除第三款之情形。 二、現行換照制度,政府每年約可從民眾身上收取近八億元規費收入,惟行駕照是否隨身攜帶與交通安全事項並無明確關係;且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起,未帶行、駕照已納入微罪不舉之項目;另配合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上路,顯見相關處罰條文已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