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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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且法規命令之首條應明定其依據之母法,為求明確尚須將所依據條文之序數及項款詳細列明,爰配合修正。 二、依法制作業體例,第二項文字多已不用,擬予刪除。
第四條 (刪除) 第四條 本考試各等別、科別得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一、本條刪除,條次保留。 二、本考試自九十五年起即未依性別分定男女錄取名額,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平等權之保障,爰予刪除本考試分定男女錄取名額規定。
第六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前項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第六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前項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鑒於海巡工作以外勤為主,常涉及海域、海岸犯罪情境,具高度不確定性、高危險性及高辛勞性等特質,自需具備相當體能,始能勝任如此壓力密集之工作,為符合機關用人需要及拔擢適格專業人員,並提升本考試之鑑別度及競爭力,爰於第一項增列體能測驗項目。
第八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以上。但矯正視力達一.O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六、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七、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八、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九、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八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者;女性不及一五○公分者。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者。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一.O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耳聾或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者。 五、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六、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七、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八、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九、患有精神病者。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一、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體格檢查項目體例,就「聽力」、「辨色力」、「精神病」項目予以修正。 二、依「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所載:「序言有者字,各款不再使用者字。」爰刪除各款最末之「者」字。
第九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 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 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一、增列第四項體能測驗之方式採心肺耐力跑走測驗,以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並分定男女應考人之及格標準。 二、原第四項遞移為第五項,並配合修正不予錄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