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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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局。 五、財政部關稅總局。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二、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局。 五、財政部關稅總局。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業於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爰配合修正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