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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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獎勵對主計業務具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貢獻者,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獎勵對主計業務具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貢獻者,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本處」修正為「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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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總處主計會議審查通過後,由主計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 第五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處主計會議審查通過後,由主計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本處」修正為「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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