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行政院主計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名稱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修正第一條、第五條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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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主計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獎勵對主計業務具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貢獻者,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獎勵對主計業務具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貢獻者,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本處」修正為「總處」。
第五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總處主計會議審查通過後,由主計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五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處主計會議審查通過後,由主計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本處」修正為「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