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世嘉
林世嘉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歐珀
陳歐珀
楊曜
楊曜
黃文玲
黃文玲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段宜康
段宜康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桐豪
李桐豪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應元
李應元
高志鵬
高志鵬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節如
陳節如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三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百分之十以上獎勵醫事人員,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第四十六條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鑑於現行健保藥價給付制度下,不同醫療院所依據其規模有不同之議價能力,使得大型醫療院之獲利持續成長,去年醫療業的平均獲利率甚至高達6.61%。然而醫院財團法人本屬非營利機構,因此應將其獲利回饋社會大眾,故修法將收入結餘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三十。 二、醫療院所之獲利有賴醫事人員勞力付出,然而近年醫事人力嚴重過勞,醫師每週平均工時超過85小時, 造成醫生五大皆空。護理人力每月平均工時超過230小時,同樣也呈現高離職率。根據護理師公會的調查,71.7%的醫院護理人力不足、領照後的護理人員執業率59.2%,新進護理人員離職率更高達29%,為了避免醫事人力流失形成斷層。醫療院所應將部分收入結餘分配給醫事人力以資鼓勵。故修法將收入結餘百分之十獎勵醫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