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節如
陳節如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黃偉哲
黃偉哲
段宜康
段宜康
陳亭妃
陳亭妃
劉櫂豪
劉櫂豪
蘇震清
蘇震清
姚文智
姚文智
趙天麟
趙天麟
蔡其昌
蔡其昌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基金應按月上網公布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新增本條第四項。 二、勞工退休基金係屬全體勞工所有,非為政府可恣意動支的私房金庫;其運作績效和盈虧,直接攸關廣大勞工之生存權益、生活保障及社會安全。政府本應基於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將基金相關操作資訊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所有權人知的權利與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