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昆澤
李昆澤
陳亭妃
陳亭妃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邱議瑩
邱議瑩
段宜康
段宜康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除本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其管理、運用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積存數額、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並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月上網公告之。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除本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其管理、運用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係屬全體國民所有,非為政府可恣意動支的私房金庫; 其運作績效和盈虧,直接攸關全民之生存權益、生活保障及社會安全。政府本應基於管理人之義務,將基金相關操作資訊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所有權人知的權利與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