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五條 本保險業務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保險財務如有虧損,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保險準備金應按月上網公布有關保險準備金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收益率、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 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 第五條 本保險業務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保險財務如有虧損,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
一、新增第四項。
二、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係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保障公教人員之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的基本經濟安全,其運作績效和盈虧,直接攸關全國公教人員之權益、生活保障。政府本應基於管理人之義務,將保險準備金相關操作資訊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所有權人知的權利與財產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