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黃志雄
黃志雄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林鴻池
林鴻池
陳淑慧
陳淑慧
陳碧涵
陳碧涵
陳學聖
陳學聖
鄭麗君
鄭麗君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鄭汝芬
鄭汝芬
廖正井
廖正井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呂學樟
呂學樟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紀國棟
紀國棟
盧嘉辰
盧嘉辰
尤美女
尤美女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孫大千
孫大千
陳超明
陳超明
江啟臣
江啟臣
林郁方
林郁方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短期補習班招收十二歲以下兒童者,其師生比、班級人數、學習場所所在樓層與面積、師資、基本設施與設備、學生權益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根據兒福聯盟公布之「2012年臺灣兒童課後照顧狀況調查報告」發現,有79.9%的國小三、四年級學童在課後參加補習、課輔或學習才藝,且57.7%學童每週參加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時間達5天以上,另有29.5%學童在安親班或補習班待到晚上七點後才離開。可見國小學童參加課後照顧或補習之頻率高、時間長,而安親班與補習班之環境及管理適當與否,影響參加課後照顧與補習之學童權益甚鉅。 二、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針對補習班之設備與管理、師資、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等事項,均授權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範。惟查部分縣市規定補習班師生比高達1:100,甚至有未規定師生比者。此外,諸多縣市未規定招收12歲以下兒童之補習班所在樓層限制,一旦發生火災,學童逃生安全堪慮,然亦有部分縣市限制其使用樓層須低於四樓以下。由是可知,各縣市政府所定之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或自治條例,規範標準寬嚴不一,參加補習班之學童不僅安全堪慮,其學習權益亦有受損之虞。前述事項既涉及學童安全與基本學習權益,即不應任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範,實有全國統一規定之必要。 三、相較之下,現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針對安親班之師生比、使用樓層限制、學童活動面積及師資等規範相對嚴格,因此,許多業者雖立案為補習班,卻兼營兒童課後照顧業務,遊走法律邊緣;在大量業者加入競爭之下,許多安親班逐漸消失。根據內政部統計,2006年時全台灣安親班共有1,108家,但2012年6月時,已銳減至748家,劣幣逐良幣之情形,可見一斑。為縮小補習班與安親班之設備、管理、師資等落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統一規範之。 四、爰此,增列第二項,針對招收十二歲以下兒童之短期補習班,其師生比、班級人數、學習場所所在樓層與面積、師資、基本設施與設備、學生權益等事項,授權由教育部統一訂定,以保障參加補習學童之安全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