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世嘉
林世嘉
李應元
李應元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劉建國
劉建國
林淑芬
林淑芬
蕭美琴
蕭美琴
田秋堇
田秋堇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唐山
陳唐山
尤美女
尤美女
楊曜
楊曜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十二條之一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項所稱過失,係指嚴重違反客觀注意義務,逾越專業裁量範圍,顯非不可避免之臨床醫療風險,致生可避免之損害於病人之行為。 醫療鑑定內容應客觀明確,並應明示客觀注意義務與避免可能性,以及判斷臨床風險與專業裁量兩項要件。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過失致生損害於病人,由醫療機構承擔直接民事責任。 一、本項新增。 二、限定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導致之死傷過失,指的是嚴重違反客觀注意義務,逾越專業裁量範圍,顯非不可避免之臨床醫療風險,致生可避免之損害於病人之行為。減少民眾「以刑逼民」之訴訟策略。 三、為了避免醫事人員獨自負擔醫療糾紛之賠償,降低醫事人員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之可能,應由院應該負直接賠償責任。 四、為了釐清醫療糾紛之責任歸屬,因此明訂醫療鑑定原則,除了內容需客觀明確外,為了符合第一項將醫療刑事責任限定在故意或過失,因此還需要明示客觀注意義務與避免可能性,以及判斷臨床風險與專業裁量兩項要件。以助於判斷醫療糾紛之責任是否為故意或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