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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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條 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百分之十以上獎勵醫事人員,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 | 第五十三條 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 |
醫療院所之獲利有賴醫事人員勞力付出,然而近年醫事人力嚴重過勞,醫師每週平均工時超過85小時,
造成醫生五大皆空。護理人力每月平均工時超過230小時,同樣也呈現高離職率。根據護理師公會的調查,71.7%的醫院護理人力不足、領照後的護理人員執業率59.2%,新進護理人員離職率更高達29%,為了避免醫事人力流失形成斷層。醫療院所應將部分收入結餘分配給醫事人力以資鼓勵。故修法將收入結餘百分之十獎勵醫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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