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徐欣瑩
徐欣瑩
羅淑蕾
羅淑蕾
謝國樑
謝國樑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陳雪生
陳雪生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學樟
呂學樟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廖正井
廖正井
馬文君
馬文君
盧秀燕
盧秀燕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正二
林正二
陳超明
陳超明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國正
林國正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第一項相當處所未完成設置前,得於監獄設強制治療保安處分處所專區施以治療。 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一、由於性侵害者再犯率極高,在美國,有些州政府甚至要求性侵更生人,不准住在鬧區裡,現行我國連續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95%,顯示刑後治療刻不容緩。 二、設刑後治療是政府既定政策,兼顧性侵加害者人權,應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刑後治療是有必要且需要的。 三、但性侵加害人刑後治療是需要機構性、團隊治療,因為他們仍有再犯風險,日前就發生性侵犯出獄當天立即再犯,對婦女安全形成嚴重威脅。 四、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現行僅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對於若干重大受保安處分人之情況非一般公私立醫療機構所能處理,且截至目前為止,各醫療機構均無法自行解決戒護問題,致衛生署迄今未指定適當之治療機構。 五、因此,為落實強制治療之效,在衛生署未指定相當醫療處所前,得於監獄設強制治療保安處分處所專區施以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