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林國正
林國正
江惠貞
江惠貞
徐欣瑩
徐欣瑩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邱文彥
邱文彥
黃文玲
黃文玲
詹凱臣
詹凱臣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陳鎮湘
陳鎮湘
陳根德
陳根德
王廷升
王廷升
林正二
林正二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雪生
陳雪生
紀國棟
紀國棟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淑慧
陳淑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九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一、為避免「少子化」衝擊人口結構,應透過實質補助減輕勞工養育子女負擔。 二、比照勞工失業給付相關規定,育嬰留職津貼改定最長發放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