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田秋堇
田秋堇
魏明谷
魏明谷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正二
林正二
黃文玲
黃文玲
林岱樺
林岱樺
陳其邁
陳其邁
蘇震清
蘇震清
潘孟安
潘孟安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將本條第三項關於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之規定,配合本法第八十條之一增訂予以修正。
第八十條之一 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條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雇主責任,抑制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以保障勞工權益,增加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至八十條之情形者,主管機構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