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田秋堇
田秋堇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應元
李應元
黃文玲
黃文玲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魏明谷
魏明谷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林岱樺
林岱樺
呂玉玲
呂玉玲
楊曜
楊曜
陳雪生
陳雪生
潘孟安
潘孟安
陳明文
陳明文
林正二
林正二
段宜康
段宜康
林世嘉
林世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起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起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鑑於現行法僅規定「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目前只有台灣高等法院及台中、台南、高雄高分院與台北、台中、彰化、南投及台南地院設有專庭,其餘法院並未設置勞工專庭。然以目前地方法院每年受理之勞資爭議案件皆逾三千件計,如無專任法官審理,常導致調查與審理過程曠日廢時,不利勞工進行訴訟。 二、爰刪除本條第二項「必要時」,使司法院廣泛建立專業之勞工法庭,未來更應「法院化」,以符勞工需求,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