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攝影文物與資料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攝影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
國立臺灣攝影博物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攝影文物與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二、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保存修護。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四、教育推廣、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務。
五、館藏史料、圖書與影音資料管理、數位加值運用及出版。
六、其他有關攝影文物與資料業務之推動事項。 |
國立臺灣攝影博物館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國立臺灣攝影博物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