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攝影博物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智傑
許智傑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淑芬
林淑芬
陳其邁
陳其邁
蕭美琴
蕭美琴
尤美女
尤美女
鄭麗君
鄭麗君
薛凌
薛凌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魏明谷
魏明谷
邱志偉
邱志偉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立臺灣攝影博物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攝影文物與資料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攝影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國立臺灣攝影博物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攝影文物與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二、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保存修護。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四、教育推廣、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務。 五、館藏史料、圖書與影音資料管理、數位加值運用及出版。 六、其他有關攝影文物與資料業務之推動事項。 國立臺灣攝影博物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國立臺灣攝影博物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