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吳育仁
吳育仁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正二
林正二
呂學樟
呂學樟
孫大千
孫大千
曾巨威
曾巨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王進士
王進士
陳根德
陳根德
徐少萍
徐少萍
潘維剛
潘維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廢棄物清理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前項戒檳班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檳榔是造成國人口腔癌最主要原因,每十位口腔癌患者中,約有九位曾經嚼過檳榔;另根據衛生署統計,近十年來,台灣男性口腔癌發生率和死亡率持續增加,居台灣男性十大癌症發生和死亡情形之第四位,亦是青壯年男性最常見罹患的癌症。另因罹患口腔癌後,造成許多家庭破碎外,治療口腔癌所支出之醫療費用,也造成健保給付相當大的負擔。 三、目前對於在指定清除地區內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民眾,只能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讓其繳納罰金,再犯率高且並無法達到教化之目的。爰此,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增訂「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對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處罰鍰之民眾應參加四小時之戒檳講習,藉以協助民眾順利戒除嚼食檳榔之惡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