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應元
李應元
邱志偉
邱志偉
陳亭妃
陳亭妃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陳唐山
陳唐山
吳宜臻
吳宜臻
黃偉哲
黃偉哲
陳雪生
陳雪生
潘孟安
潘孟安
管碧玲
管碧玲
楊曜
楊曜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明文
陳明文
林正二
林正二
蘇震清
蘇震清
陳其邁
陳其邁
林世嘉
林世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恢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三、領受月退休金後,再受聘於受政府補助學費及其他費用之學校法人,其每年補助達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上,或達其該年歲入決算百分之四十以上,且受聘之平均每月報酬,高於其在職同薪級人員月薪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前項第三款如不及停發時,應辦理退回之作業。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恢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增訂設定停發月退休金之條件,對於僅以專長兼課者儘量肯定其人力交流之正向意義,但對於顯然以全職任職者停發,以促使個人在「騰出工作職務於青年」或「停領月退休金」之間做一選擇,也避免私立學校忽略自身培養人材反而借重表現穩定之公校資深人員為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