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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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逐條說明表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種勤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揭示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殉職,指執行特種勤務時,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致死亡之情形。 一、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用詞加以定義。 二、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時需第一線面對群眾,對於突發性之暴力或意外危害首當其衝,但仍必須凜於自身之職責,朝向該具有高傷亡危險性之時空環境去執行其任務,甚至以身作盾護衛安全維護對象,若因而致死亡之情形,為本條例所稱之殉職;另為了勤務執行順遂常不顧惡劣天候環境仍需搭乘各種陸、海、空之交通工具往返,若因氣候、環境不佳等因素導致意外,而致死亡者,亦屬本辦法所稱之殉職。
第三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全殘廢或半殘廢之認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一、律定本辦法殘等之認定標準。 二、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由各類軍、文職人員共同組成,均接受相同的訓練、執行相同的勤務,爰明定有關本辦法殘等之認定,以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為認定標準。 三、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殘廢等級,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直接就診斷結果予以審定殘廢等級,發給證明書。就軍職人員而言,是項證明僅係依本辦法申請子女教養補助,與請領公教人員保險給付無涉。
第四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給與教養之子女,包括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之婚生子女及其在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發生前已收養之養子女。 律訂本辦法教養子女之範圍。
第五條 給與子女教養之方式如下: 一、生活費用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就學費用補助:包含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 三、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之基準,依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全額公費優待之規定,並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所發生之費用為限。但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之就學費用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不在此限。 全殘廢或半殘廢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堪勝任現職或其他同等級薪俸之工作,自上班之日起,停止給與第一項所定各項補助;已發給之補助,不予追繳。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隸屬機關應定期訪視給與教養之子女,並協助學齡前幼兒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一、第一項各款補助之基準參照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五條訂定。 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則指出生至就讀國民小學前,所需如托嬰、托兒所、幼稚園等費用補助。 三、第二項所稱就學費用補助之基準,依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全額公費優待之規定係指: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制服費及書籍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另就學費用補助,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四、第三項規定如堪勝任現職或其他同等級薪俸之工作,自上班之日起停止補助,所稱上班,包含銷假上班任現職及離職後再任同等級薪俸之工作。惟基於照護從寬,已核發之各項補助不予追繳。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生活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殘廢之日起,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國防部發給之撫卹令或銓敘部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三、主管機關出具之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殉職證明書。 前項所定生活費用補助,自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殘廢之當月起發給,並一次發給當年所餘月數之補助;次年起,由申請人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檢附核定文件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當年上、下半年之補助。 前項所定生活費用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申請人應擇一申請。 一、申請生活費用補助之程序、應備文件、補助發給時間、後續申請時間及不得重複申請政府補助之規定。 二、為方便作業,比照月退休金支領方式,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核發生活費用補助。
第七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殘廢之日起,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學費繳費收據。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國防部發給之撫卹令或銓敘部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五、主管機關出具之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殉職證明書。 前項所定就學費用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教育補助者,申請人應擇一申請。 一、申請就學費用補助之程序、應備文件及不得重複申請政府補助之規定。 二、現行部分學生證採IC磁卡設計,註冊後並未於其蓋註冊章戳,有此情形者,改檢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為證明文件。
第八條 經核定給與就學費用補助之學生,在學期中有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給與補助;已發給之各項補助,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於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領取之補助,不得重複請領。 經核定給與就學費用補助之學生,停止給與補助之規定。
第九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由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殘廢之日起,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國防部發給之撫卹令或銓敘部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三、主管機關出具之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殉職證明書。 前項所定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殘廢之當月起發給,並一次發給當年所餘月數之補助;次年起,由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檢附核定文件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當年上、下半年之補助。 前項所定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托育補助者,申請人應擇一申請。 一、申請幼兒托育補助之程序、應備文件、補助發給時間、後續申請時間及不得重複申請政府補助之規定。 二、為方便作業,爰比照月退休金支領方式,於第二項規定每年一月及七月核發幼兒托育補助。 三、考量目前政府對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實際就讀於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幼兒發放幼兒教育券,為免重複補助,爰訂定第三項規定。
第十條 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所定申請人不能申請或未為申請時,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隸屬機關之業管單位應代為申請。 為期周延,規定申請人不能申請或未為申請時,其隸屬機關之業管單位應代為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定子女教養補助,由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隸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辦法所需經費之編列機關。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國家安全局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