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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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 直接向公眾售貨用的衡器 下列規定適用於直接向公眾售貨用的、或級衡器。 | 4.14 直接向公眾售貨用的衡器 下列規定適用於直接向公眾售貨用的、或級衡器,其最大秤量不超過100 kg。 |
配合我國國情需要,刪除最大秤量大於一○○公斤衡器不適用於直接向公眾售貨用之規定,以為依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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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大秤量衡器之相關規定 | |
一、本節新增。
二、針對我國大秤量衡器特定暫行規定,以茲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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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1大秤量衡器係指最大秤量超過100 kg者。 | |
一、本節新增。
二、定義大秤量衡器名詞,以茲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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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2測試項目為衡量性能測試(僅測常溫狀態)、偏載測試、鑑別力測試、重複性測試、回零測試、蠕變測試、平衡穩定度測試、扣重測試、預熱時間測試、電壓變化測試及量程穩定度測試。 | |
一、本節新增。
二、考量大秤量衡器數量較少及衡量業者成本等因素,經評估相關測試項目予以酌減,俾利大秤量衡器型式認證制度能順利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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