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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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四門轎車。但設置輪椅區之車輛,得使用廂式或旅行式小客車。 二、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四、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五、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 七、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 第九十一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四門轎車。 二、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四、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五、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 七、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
一、為因應設置輪椅區需具備較大空間之車輛,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但書規定其得使用之車身式樣,並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小客車;惟如擅自於輪椅區加裝座椅載客營業,係屬車輛擅自改裝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二、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配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相關用語之修正,將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修正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俾符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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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條之三 計程車客運業使用設置輪椅區之車輛提供服務,應命其所屬駕駛人參加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訓練並領得結訓證書,始得提供服務。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亦同。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於提供使用設置輪椅區計程車之駕駛人瞭解如何協助行動不便者上、下車,避免駕駛人協助過程中造成乘客誤解引發不必要之糾紛及申訴事件,明定使用設置輪椅區計程車提供服務之駕駛人,應參加訓練並領得結訓證書始得提供服務,其訓練得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舉辦,亦得委託訓練機構或已實施計程車駕駛人在職訓練之業者辦理,並徵詢當地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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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一、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二、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其他刑事案件之罪(不包括違反舊票據法者)經判決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五年者。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四、最近三年內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者。 五、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六、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 | 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一、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二、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除強姦以外之妨害風化等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其他刑事案件之罪(不包括違反舊票據法者)經判決確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五年者。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四、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 五、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六、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 |
一、第二款「除強姦以外之妨害風化」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修正。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維持現行作業程序規定,惟公路主管機關應於公路監理系統中註記,爰修正第四款相關文字,以落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申請資格。
三、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俾符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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