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正二等25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暨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名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審查會: 名稱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規劃、利用、管理及住宅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國土管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修正首句後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建築與住宅管理、都市發展及國土利用政策、制度之規劃、推動。 二、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建築與住宅管理、都市發展與國土利用法規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三、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建築、建築師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補貼、住宅資訊及國民住宅管理之督導、推動;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六、都市更新與新市鎮開發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除修正第五款及第六款外,餘均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設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