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王廷升
王廷升
徐少萍
徐少萍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正二
林正二
林鴻池
林鴻池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吳育仁
吳育仁
潘維剛
潘維剛
楊應雄
楊應雄
紀國棟
紀國棟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會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工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但職業工會得由工會研訂全體會員統一收費標準。 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會員工會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費繳納,應按申報參加工會聯合組織之人數繳納之。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繳納會費之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會員工會會員所繳會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工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會員工會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費繳納,應按申報參加工會聯合組織之人數繳納之。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繳納會費之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會員工會會員所繳會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工會法」於民國99年6月23日全文修訂後,在民國100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各縣市政府均依法要求職業工會應研訂不同等級之收費標準,但因職業工會勞工工作沒有固定之雇主,或為自營作業,經常做一天、休息三至五天(無工作),收入情況不穩定。 二、此外,職業工會勞工之工資常以現金作業或收受,取得收入證明的作業程序上非常困難;再加上權利義務均等原則,收取不同會費在福利上均有所差異(含購贈勞工勞動節暨其他福利),實在難以區分太多種類與金額,故在執行面上有嚴重程度之困難。 三、經查,當初立法理由為「考量會費收費金額多寡除應由會員共同決定外,亦須符合會務自主化及實際需求,為避免財源無以為繼造成會務難以推展,爰改以收取下限方式規範之」,但法律實施後卻造成職業工會執行困難,有違實際需求之理由,爰提案修訂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