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桐豪
李桐豪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之一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及發給年節慰問金,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 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五條之一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 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是以對於因公傷殘之退休警察人員,政府責無旁貸應給予適當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