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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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五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我國早已由農業社會蛻變至資訊社會,現行手法,也已由暴力等脅迫方式,改以倚靠經濟或資訊優勢力量為之,法律規範顯有不足,應與時俱進,以遏止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之牟取暴利行為,故新增訂第一項。
二、行為人惡意囤積行為,藉以抬高交易價格,造成物價波動,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實有處罰之必要,由於現今社會物流通暢,如須達到「致市上生缺乏」之結果方以該條論處,不但不符社會現況,在實務舉證不易成立,也容易成為卸責之藉口,故刪除「致市上生缺乏」之要件,並將原第一項移至第二項。
三、對於以不實謠言炒作物品價格在實務上也常見,且該行為之可罰性應與哄抬囤積相同,故增訂第三項對不實謠言炒作物品價格之處罰,避免業者以此方式影響物價,形成犯罪死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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