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陳歐珀
陳歐珀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丁守中
丁守中
蘇震清
蘇震清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其邁
陳其邁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薛凌
薛凌
姚文智
姚文智
高志鵬
高志鵬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魏明谷
魏明谷
李應元
李應元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我國早已由農業社會蛻變至資訊社會,現行手法,也已由暴力等脅迫方式,改以倚靠經濟或資訊優勢力量為之,法律規範顯有不足,應與時俱進,以遏止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之牟取暴利行為,故新增訂第一項。 二、行為人惡意囤積行為,藉以抬高交易價格,造成物價波動,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實有處罰之必要,由於現今社會物流通暢,如須達到「致市上生缺乏」之結果方以該條論處,不但不符社會現況,在實務舉證不易成立,也容易成為卸責之藉口,故刪除「致市上生缺乏」之要件,並將原第一項移至第二項。 三、對於以不實謠言炒作物品價格在實務上也常見,且該行為之可罰性應與哄抬囤積相同,故增訂第三項對不實謠言炒作物品價格之處罰,避免業者以此方式影響物價,形成犯罪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