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陳唐山
陳唐山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其邁
陳其邁
尤美女
尤美女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薛凌
薛凌
蘇震清
蘇震清
魏明谷
魏明谷
李應元
李應元
邱志偉
邱志偉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一、現行法第十二條第三項雖有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但日前卻發生有未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成人,為了一時好玩,引用身旁二歲兒童吸菸。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就解釋上應較偏向於未滿十八歲吸菸者自願索取,與引誘、強迫未滿十八歲者吸菸不同,故於第二項增訂「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前項罰鍰外,並應接受戒菸教育。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新增第二項。 二、原條文只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應處罰罰金,然而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行為較第十三條第一項更為惡質,且其菸害防制觀念顯然有所不足。 三、為加強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之菸害防制觀念,除罰金之外,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改正其觀念避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