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昆澤
李昆澤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高志鵬
高志鵬
魏明谷
魏明谷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明文
陳明文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全年以七日為限,併入事假計算。 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國民中學以下之子女時,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一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除前項規定外,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為使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更為明確,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因應當前少子女化衝擊,為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家庭及工作,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工資照給之規定。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