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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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全年以七日為限,併入事假計算。 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國民中學以下之子女時,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一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除前項規定外,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為使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更為明確,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因應當前少子女化衝擊,為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家庭及工作,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工資照給之規定。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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