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陳亭妃
陳亭妃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段宜康
段宜康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添財
許添財
尤美女
尤美女
林佳龍
林佳龍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魏明谷
魏明谷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薛凌
薛凌
李昆澤
李昆澤
吳宜臻
吳宜臻
楊曜
楊曜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七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並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各項福利、及相關給與之權利。 第九十一條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七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鑑於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指之退休軍、公職人員、或涉國家機密者,因其職務經常涉及國家機密或其言論具相當影響力,基於國間安全與保密原則,應嚴加以管制,但目前相關條文訂定罰則過輕,恐無法有效嚇阻,故擬加重刑責,以減少我方人員遭其利誘吸收之風險。 中國政權目前仍為我國最大主權威脅,其利誘或吸收我國退休軍、公職人員藉以取得情資,時有所聞,為避免我國退休軍、公職人員遭其利誘吸收,應將其相關罰責加重,以遏止情資流出情形加重,危害國家安全。